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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01-05 16:29编辑:谭昌国 陆元华

关于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破坏依法进行选举秩序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恐吓、伤害、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二)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三)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恶势力或者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方便,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秩序的;

(五)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六)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七)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阻止录像拍照或抢夺、损毁录像拍照设备等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八)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九)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十)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在换届选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

(二)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字报、QQ、微信、网络等方式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四)在选举现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五)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越级走访,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坚决从严打击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通过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操纵、破坏选举的黑恶势力及幕后推手。

四、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干扰、破坏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迅速行动起来,勇于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或提供线索,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依法办事,顾全大局,服务发展,齐心协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村(社区)“两委”换届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巧家县公安局

巧家县司法局

巧家县人民法院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