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巧家新闻网 >> 政务 >> 政策解读 >> 新闻详情

云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2022-09-13 16:14编辑:闫科任

云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领域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或线索的行为。

与履行本职工作有关的行政、司法机关公务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线索,以及共同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或揭发他人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二)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三)通过信函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群众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的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以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或者举报内容仅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行政违法事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详细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并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第七条 举报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云南省公安机关对举报的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具有管辖权;(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及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关键作用;(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群众举报下列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或线索,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生态环境犯罪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无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酸、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及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无证(越界、超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等犯罪行为。

(二)森林草原犯罪包括: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及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故意放火烧毁及过失烧毁森林草原或者其他林木;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等犯罪行为,

(三)食品犯罪包括: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以及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敌敌畏、密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物质勾兑散装白酒: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销售假置注册商标的酒水、饮料、茶叶等食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犯罪行为。

(四)药品犯罪包括:生产、销售、提供假冒伪劣的药品(含疫苗);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境外未合法上市的药品;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的;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等犯罪行为。

(五)知识产权犯罪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儿童用品、箱包服饰、油品燃料、汽车配件、家电家具、电缆建材、机械设备等;侵犯知名品牌商标;非法复制发行盗版教辅书、传播盗版影视音乐文学作品;假冒专利及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

第九条 群众举报第八条规定的犯罪活动或线索,根据其为侦破犯罪案件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发挥的实际作用,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般案件每起奖助举报人 500元至3000元,重特大案件每起奖励举报人 3000元至30000元。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同一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重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由立案的公安机关负责,经费纳入公安机关预算,统筹管理,并积极商请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奖励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等情形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信息资料,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生态环境、森林草原、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直接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