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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只野生鸟类重回大自然

2024-04-22 15:35编辑:陆元华

来源:都市时报

4月17日上午,在摩天岭林区,昆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将前期救助的一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放归大自然。

民警放飞鸟儿回归大自然

“此次放归的鸟类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鵟、游隼、黑喉噪鹛、画眉等55只;还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头奇鹛、灰翅噪鹛、红眉松雀等12只。在放归前,我们对每一只鸟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放归成功。同时,为了给放归的鸟选择一处最适合的自然环境,我们也考察了好几个地方,经过认真比较,最终选择了摩天岭林区。”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

当天上午11点,民警和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对放归鸟类进行了检查,在确定它们状态良好后,民警和工作人员依次打开鸟笼。随着笼门开启,一只只画眉冲出笼门,飞向山林,周边霎时唧唧啾啾鸟鸣一片,婉转、清脆而欢快。

为减少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现象的发生,全市公安机关森警部门与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巡查力度,积极向广大群众以及商户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呼吁大家爱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全市共救助鸟类等野生动物200余只。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鸟类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非法猎捕和驯养画眉鸟、云雀等鸟类不仅会造成相关物种资源的损害,还会导致生物多样性减损,损害生态系统。

将救护的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此次联合放归画眉、普通鵟等鸟类,既是一次成功的野生动物保护案例,也是一次多部门合作的有益尝试。

昆明森警呼吁,发现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线索,可拨打110或65658044进行举报,若涉嫌犯罪,昆明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

※案例回放

孔雀逛马路 特警忙寻主

3月31日傍晚,昆明特警机动71号车接到报警称,有群众在呈贡段家营路口发现一只孔雀在路边自由奔跑。

孔雀在路边散步

报警人李某称,他开车经过段家营路段时,看见有一只孔雀在路边奔跑,担心它被过往车辆撞到,于是报警求助,但他已离开了现场。

车组人员赶到上述地点,果然在路边看到一只孔雀在路上行走,车组人员准备将其围住,但它看到人靠近,就通过围墙洞钻进了一个园子里。经过走访,民警得知该孔雀是一个草莓园的主人饲养的,而孔雀钻进去的这个园子正是这个草莓园,民警随即找到草莓园的工作人员,将孔雀“出逃”的情况告诉他们,叮嘱工作人员要注意检查护栏,避免孔雀再次跑到园外,以免造成损失。工作人员向民警表示了感谢。

石林森警接二连三救助鸟类

3月1日晚上10点左右,石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居民家飞来一只疑似老鹰的鸟。接警后,民警、辅警迅速赶往现场,并在报警人的指引下发现了躲在院子角落的这只“大鸟”。经民警确认,该鸟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经检查,民警发现这只苍鹰外观并无明显伤痕,但状态较差。民警将其带回大队做进一步救治,待其恢复飞行能力后放归自然。

3月31日晚上8点左右,石林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石林县板桥街道一名群众捡到一只猫头鹰,请赶往救助。接警后,石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辅警立即赶往现场。报警人李女士称,这只猫头鹰是在她回家途中发现的,怕它被过往车辆伤害,李女士将猫头鹰带回了家,等待民警前往救助。经民警现场查看,确认该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林鸮,经检查无明显外伤,只是精神状态欠佳,随即民警将灰林鸮带回大队照看,待其恢复后放归自然。

4月8日傍晚,一名群众在石林县北大村公路边捡到一只受伤的鸟,遂报警求助。经民警查看,该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翅鸢,其左边翅膀有伤,不具备放飞条件,民警将其带回大队照料,待其具备放飞条件后再放归自然。

4月13日,石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县局情指中心指令,在万城阿诗玛小镇秒懂西餐厅门口,有群众发现一只鸟受伤了,请赶往救助。接警后,民警、辅警立即赶到现场。报警人马女士称,她在餐厅门口看到这只受伤的鸟,遂守护它直至民警到来。经民警初步查看,这只鸟学名叫苍鹭,又称灰鹭,是一种常见的水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苍鹭腿部受伤,精神状态不佳,民警将其带回大队看管,待伤势恢复后再放归大自然。

4月17日,石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辅警和辖区群众携手救助了一只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猫头鹰的雏鸟。当天上午9点42分,石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其捡到一只“大眼萌”,疑似保护动物猫头鹰,请前往救助。接警后,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查看,该猫头鹰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灰林鸮,经检查无受伤情况,精神状态良好,民警将其带至野外放归自然。

民警救助的幼鸟

※相关法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